抚顺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实质性产学研

联盟建设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合体,促进产学研合作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根据抚顺市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工作指引》(辽科发〔202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支持我市企业建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对联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盟主”企业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政策。

第二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领。

第三条 实质性产学研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有明确市场目标的技术创新联合体。

 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请备案,工作程序如下:

1.自主申请。“盟主”企业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本着诚信原则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及所需材料;或按照市科技局有关通知要求线下提交备案申请和相关材料。

2.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对联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符合联盟建设基本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联盟备案。

3.备案入库。依据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市科技局视具体情况开展随机调研考察,由业务主管科室提出意见报局党组审定后备案入库。

 经备案入库的联盟“盟主”企业,应按要求提交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年度运行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配合完成联盟年度创新资源统计调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后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组成专家团队对联盟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用于政策支持依据。

 创新券支持对象经市科技审定备案入库,且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合格以上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盟主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方向的联盟,引导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完善创新链条,提高产业集成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创新券支持联盟“盟主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盟主”企业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实地经营履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联盟成员应包括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

2.“盟主”企业近一年开展了科技研发活动,并有一定的研发投入。 

3.在近3年内绩效评价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合格(含)以上的联盟以评价年度“盟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认定依据择优给予盟主企业创新券后补助支持,同一盟主企业同一年度内只支持一次

第十条 补助标准

1.“盟主企业评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超过1000万元(含):联盟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盟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联盟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盟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联盟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盟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

2.盟主企业评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大于(含)100万元小于 1000万元:联盟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盟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联盟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盟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

3.“盟主企业评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大于(含)30万元小于100万元,且联盟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盟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

第十  联盟“盟主”企业应对年度绩效评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申请创新券资金过程中如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失职、失信、渎职、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追回资金,同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记录,三年内不准申报科技类资金项目,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创新券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资金管理要求。获支持单位可自主统筹安排该项资金用于研究开发、科研平台建设或其他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资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对所获资金应单独设账,按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记录资金使用情况,并保管好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十三  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领创新券,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市科技局将不定期的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十四 鼓励各县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台支持联盟发展的政策举措,引导联盟组建,规范联盟运行,发挥联盟作用,服务联盟发展。

十五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试行期限两年2018年11月印发的《抚顺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              抚顺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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