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层级

是否是进厅事项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6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专家和外国人来华工作两项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78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即委托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后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省级

市级


2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二条(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二、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省级

市级


3

行政确认

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1、《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各级政府要进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支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市级


4

公共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二、重点任务 (二)技术转移服务: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支持技术交易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做大做强。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83号)

2.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构建技术转移网络信息平台。依托现有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主动对接国家技术交易网络,逐步实现互联互通。推进技术转移机构、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资源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活动。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手机APP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功能,集聚成果、需求、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搭建功能齐全、查询方便、精准匹配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网上技术交易平台。

加快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发挥东北科技大市场、鞍山科技大市场等示范引导作用,培育发展若干功能完善、辐射作用强的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集聚供给方、需求方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市场化运营能力,开展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省级

市级



5

其他行政权力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第416号) 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4.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11日至202012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及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检查指导。

省级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