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为促进我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一轮东北振兴以及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成本
(一)降低税费成本
1.实行税收优惠目录清单管理。根据国家“营改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等税收优惠政策,编制税收优惠目录清单,常态化向社会公示,强化宣传落实,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2.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加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力度,每年及时调整更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免征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二)降低融资成本
3.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融资租赁购置的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综合费率的50%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
4.扩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及合作范围。设立政府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逐步扩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合作银行范围覆盖到主要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及部分城商行;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到2018年底逐步覆盖到各地区。(责任单位:工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5.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县区政府通过重组、整合、新设、增资等方式,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覆盖本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市场化运作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股份制改造,以“准公益性、保本微利”为原则,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政府)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6.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四级联动综合管理平台,构建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推行投资建设项目在线联合审批,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压缩50%。(责任部门:市审批局、相关涉审部门,各县区政府)
(四)降低用工成本
7.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和个人费率均为0.5%。(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社保局)
8.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社保局)
9.诚信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对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委,各县区政府)
(五)降低用能成本
10.加快推进供电方式改革。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工商业企业用电大户、工业园区内企业联合申请直供,力争以工业园区为单位,形成中小企业购电联合体。逐步提高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实现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比例不低于40%。逐步扩大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鼓励企业错峰用电,降低用电成本。(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发改委,抚顺供电公司)
11.赋予企业基本电费计费选择权。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可自行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调整基本电价计费变更周期和期限。企业在设备检修、假期停工或生产经营暂遇困难等情况下,可向供电企业提出减容或暂停用电申请,减容不再收取50%基本电费,减少企业基本电费支出。(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发改委,抚顺供电公司)
12.加大智能电网建设力度。加快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电网改造,推进配网自动化建设,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园区“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抚顺供电公司)
(六)降低公用事业配套工程成本
13.降低燃气工程费。燃气企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园区供气工程费,按照沈阳收费标准下浮35%,暂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标准。燃气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场机制和价格,协商确定园区供气工程费、设计费、监理费和调压设施建设费等,向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收取,并分别签订工程、设计和监理合同。(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14.降低供水、供热工程费。新建住宅小区由供水、供热企业施工的庭院管网、二次加压设施及换热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供水、供热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市场机制和价格,协商确定签订合同,并向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收取。(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发改委,各县区政府)
(七)降低物流成本
15.加大对物流企业的税收支持。按照税法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纳入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授予符合条件的无车承运人企业运输经营资质,鼓励企业搭建运网平台,签约社会闲散车辆,随时调度,集中形成运力。(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八)降低信息成本
16.加强通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加快推进4G、光网等通信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实体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对招商引资入驻的企业,免费提供半年的移动云服务,免费提供一年的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对招商引资入驻的物联网设备生产企业,免费提供窄带物联网网络覆盖和网络管理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中国移动抚顺分公司、中国联通抚顺分公司、中国电信抚顺分公司,各县区政府)
17.强化“大数据”服务。继续加强政府云中心建设,发挥“抚顺智慧城市云平台”数据汇集、信息交换共享的作用,完善共性基础信息化设施建设,构建统一、完善的数据支撑体系。积极协调运营商参与“大数据”公共服务和应用,由运营商为企业提供“企业云”服务,最大限度降低企业信息使用成本。(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中国移动抚顺分公司、中国联通抚顺分公司、中国电信抚顺分公司,各县区政府)
二、降低企业杠杆率
18.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发挥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利用各类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产业并购、资产重组、企业上市、转型升级,以股权投资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和推动大材料产业双创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重点支持装备制造、冶金、石化、建材、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设立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科技局)
三、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19.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整合产业政策和各种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利用好相关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提升产品技术指标和研发新产品,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20.支持制造业智能升级。统筹推进“一极五业”发展, 支持传统制造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资源利用效率、产业结构水平、信息化程度和质量效益。建立项目库、政策库,强化项目库与政策库对接,支持符合政策方向的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
21.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首批次新材料研发及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资金数额按照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次销售价格的2%核定,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关键零部件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单机产品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成套设备关键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本地化率超过60%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
四、强化科技创新支持
22.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围绕我市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对地方经济具有较强牵动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引进域外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项目承接方支持,给予引进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3.支持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支持。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多方面进行培育,使企业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出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成功申报的企业,市政府以后补助的方式对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5.鼓励支持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8.6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开展“创新券”工作。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组织企业进行科技型企业评价,对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市政府将以“创新券”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6.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县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建设科技孵化器。对年度新备案的国家、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或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五、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27.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及时“升规入库”。对于当年新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享受一次新增规上企业补助),鼓励各县区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区政府)
28.支持企业扩大国内外市场。鼓励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对出口企业取得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补助。对出口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注册费用的70%补助。(责任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六、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29.充分发挥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我市“民参军”和“军转民”企业提供《武器生产企业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认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四证”培训。从2018年起,凡取得“四证”的企业,每证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
30.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军民融合产业,推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军民两用新能源新材料发展,打造军民融合示范基地。(责任部门:市工信委、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31.鼓励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建设。对新增投资军民融合产业项目,按其所得税贡献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最高限为5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培育企业领军人才
32.实施“抚顺工匠”培养工程。定期举行“抚顺工匠”评选活动,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5万元。对参加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1600元、3000元培训补贴。对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按5000元标准的不同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引进的高级技师,在其随迁家属工作安置和子女入学等问题上给予优先对待,首次在抚落户购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对在年度考核评估中评为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站继续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鼓励与抚顺企业合作,对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每年向抚顺企业输送80人以上毕业生,且与抚顺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院校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市总工会)
33.强化企业高管人才激励。对全市税收额居前50位的企业,如当年利润总额与已交地方税金同时高于上年实现额,其企业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20%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贴。对在我市创业并获得我市有关政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其奖励资金应纳税额的20%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信委、财政局、统计局)
八、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
34.建立项目帮扶机制。抓好项目对接和落实,成立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做好服务工作,及时解决项目推进问题。建立项目落地监督倒逼机制,将重点项目跟进工作进行分工,落实项目专人跟踪,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投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农委、商务局,各县区政府)
35.完善法治环境。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化解投资类纠纷。构建公正高效的商事审判机制,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畅通商事纠纷案件立案通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助推困难企业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认真查处、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企业权益和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规范涉企检查,同一监管事项禁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营监局)
36.营造振兴实体经济舆论氛围。抚顺日报、抚顺电台、抚顺电视台等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振兴实体经济专栏或专题。市属各新闻单位对我市实体经济企业品牌广告费用方面予以优惠。积极利用社会宣传媒介对实体经济进行宣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抚顺电视台、抚顺报社,各县区政府)
37.加强落实监督。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对应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流程、责任处室和服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并公开发布。由市委办公厅牵头,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营监局等部门,每半年对本文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营监局、工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