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抚顺市十六届人大会议第81

建议的答复


姜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和贵公司多年来对我市科技工作的支持。对建议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是出台《抚顺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2017年,为全面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体质增量,进一步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我市科技部门提出了“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计划用三年时间,到2019年底,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0家。

截至2019年底,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32家,超额完成“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其中,贵公司所在的“新材料领域”共有43家企业。这132家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预计实现营业收入350亿元(准确数据未出)。

二是出台《抚顺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试行)》。2018年,抚顺市委、市政府下发了《抚顺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抚委发〔2018〕8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政府以后补助的方式对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各县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出台配套奖励支持政策,使更多企业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通过认定。

同时,文件还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后补助,对获得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8.6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引进域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项目承接方支持,给予引进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是严格落实《辽宁省企业R&D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2018年,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辽宁省企业加大R&D经费投入,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企业R&D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辽科发〔2018〕19号)文件。文件规定,对符合标准的上年度企业R&D经费投入进行补助。补助按照比例法、区间定额法等方式进行安排,比例法一般按照企业R&D经费核定增量的2%-10%予以奖励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间定额法一般是根据核定的R&D经费增量区间,设定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政策的出台,是省、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此外,近年来,我市税务部门一直严格落实《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落实相关文件。联合统计、税务等部门,继续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切实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负担,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补助。

二是研究出台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出台延续“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的相关政策,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同时,联合财政部门,研究我市辖区内的政府采购等相关工程项目优先选用本地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相关政策,提高企业销售收入和本地市场占有率。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研究在“抚顺科技”微信公众号上开设“企业风采”专栏,不定期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采访,将采访内容和企业简介发布至公众号,利用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宣传我市优秀的企业。

 

 

承办单位:抚顺市科技局

                 

二〇〇年十五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