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第一部分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4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24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分单位)
三、2024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2024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五、2024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六、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七、2024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八、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十、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情况表
十一、2024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二、2024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三、2024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四、2024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4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4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八、2024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十九、2024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1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抚顺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第三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培育壮大发展科技型企业,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四)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市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组织、评定、推荐科学技术奖、政府友谊奖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推荐国家、省和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十五)承担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对一二三次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做深做细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创新的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加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转移,充分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的动力。
第四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督查督办、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科技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信访、安全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二)规划与平台科。牵头拟订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承担建立市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相关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承担市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协调管理工作,建设管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实施市科技报告制度和市创新调查制度。提出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负责本部门预算与财务管理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承担推进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并开展普法宣传。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负责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技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承担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四)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五)农村科技科。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负责科技扶贫工作,推动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六)社会发展科技科(信息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生物医药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拟订新一代信息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生物医药领域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和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等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
(七)成果转化与奖励科。承担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组织拟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评定、推荐科学技术奖、政府友谊奖工作。
(八)科技企业服务科。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负责科技金融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与管理工作。
(九)外国专家与国际合作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引进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和国外专家表彰奖励办法。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和外国专家来抚工作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外国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和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与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按权限承办科技系统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
(十)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相关科技人才计划实施工作,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院士联系服务工作。拟订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组织推荐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以及各科技人才类资金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及市级各科技人才类资金计划。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第五条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外国专家局局长由副局长兼任;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人员3名。人员编制结构具体情况详见《市科技局(市外国专家局)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核定表》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抚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抚顺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附件:《市科技局(市外国专家局)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核定表》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预算单位构成:抚顺市科学技术局市本级
第二部分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抚顺市科学技术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目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 827.74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
2024年,抚顺市科学技术局部门收入预算 827.74万元,比上年减少48.47万元,下降5.53%,下降主要原因:项目支出减少。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
2024年,抚顺市科学技术局部门总体情况支出 827.74万元,比上年减少48.47万元,下降5.53%,增长主要原因:项目支出减少;其中:基本支出 694.54万元,比上年增加209.91万元,增长43.04%,增加主要原因:工资福利支出增加;项目支出比上年增加9万元,上升7.24%,减少主要原因:增加破产、困难企业负担职工取暖费。
二、关于抚顺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827.74万元。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科学技术支出475.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92.9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2.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51.90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422.8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0.2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20万元,项目支出133.20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24年,抚顺市科学技术局部门收入预算 827.74万元,比上年减少48.47万元,下降5.53 %,减少主要原因:资金有限保重点工作项目支出。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24年,抚顺市科学技术局部门总体情况支出 827.74万元,比上年减少48.47万元,下降5.53%,减少主要原因:资金有限保重点工作项目支出。 其中:基本支出694.54万元,比上年增加209.91万元,增长43.04%,增加主要原因:工资福利支出增加;项目支出比上年增加9万元,上升7.24%,增加主要原因:增加破产、困难企业负担职工取暖费。
三、关于抚顺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抚顺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94.5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422.8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0.22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20万元。
人员经费651.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195.77万元、津贴补贴110.04万元、奖金87.33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62.9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2.78万元、住房公积金54万元、离休费14.22万元、退休费15.51万元、生活补助1.2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5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 10.22万元,主要包括:残疾人保障金0.80万元,离休人员其他公用经费0.31万元,退休人员其他公用经费9.11万元。
四、关于抚顺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2.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9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24年机关行政运行经费预算为475.2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24年12月,科技局账面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 辆,待处理报废一辆。 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 0 台(套),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 0 台(套)。固定资产本年度增加0万元。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24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9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133.2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六)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无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因此“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预算明细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表等四张表中没有数据。2024年没列政府采购、购买预算,所以政府采购购买预算表为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其他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4.科学技术支出:反应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方面的行政运行支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是反映国家推进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加速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等方面支出;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是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各项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