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抚顺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联合攻关,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功勋奖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跃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的授奖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目前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改进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已获得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有重大技术创新并通过市级或市级以上鉴定或验收,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性事业中取得重要成果及推广应用。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专题调研、技术预测、科技立法以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五)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验收且安全运行一年后方可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
    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的标准如下: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类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实施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已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对决策管理已产生显著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已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意义的;在理论上有显著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研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章,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显著的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已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成果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章,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一定作用,被社会承认并取得较明显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国家安全项目类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显著,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组织人事、医药卫生、农业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核准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专业评审组。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前,应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技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四)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科技功勋奖获奖人。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应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二十八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抚顺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者是第一完成单位为我市单位的科技成果。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与评价材料,以网络结合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推荐,同时提出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所提“必要的证明与评价材料”是指: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
   (二)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登记、查新等相关技术资料;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与评价材料。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在下年度重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 对进入评审阶段而要求撤出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须间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抚顺科技信息网站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形式审查通过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提出。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五章  评审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初评以网络或者会议的评审方式进行。专业评审组专家依据《抚顺市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及等级限额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各自对本行业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得分。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汇总各专业组初评结果,按项目初评得分进行排序并综合平衡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终审会议,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终审会议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评审委员会听取拟评科技功勋奖和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候选人的答辩,审定拟评二、三等奖项目。
    第四十条 终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终审评审结果应以不低于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一等奖没有通过的项目自动落为二等奖,二等奖没有通过的项目自动落为三等奖,三等奖没有通过的项目将不授奖。评审结果将在抚顺日报或抚顺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第四十一条 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七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由评审委员会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决议汇总行文,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功勋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工作全程接受社会和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纪检委驻市科技局纪检组或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被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抚顺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抚科发〔20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