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推荐申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市科技局按照《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6〕48号)、《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6〕158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抚顺市推荐申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抚顺市推荐申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抚顺市推荐申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推荐申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省直投基金)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6〕48号)、《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16〕158号),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直投基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且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
  (三)主导产品或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四)拥有自主研发团队或产学研合作团队;
  (五)资产和股权结构清晰,具备研发投入保障和债务偿还能力;
  (六)具备实施项目管理的制度及能力。
    第三条 省直投基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应围绕装备制造、冶金、石化、建材、纺织、轻工、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面向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结合《辽宁省“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抚顺市“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确定的产业创新链条,组织实施的科技攻关、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省直投基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投资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投资额度控制在100—2000万元之间,投资期限为2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直投基金退出时间短的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暂不支持获得过各类科技资金支持的同一创新项目。

第五条  省直投基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须按相应程序进行申请和审定。

(一)成立省直投基金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省直投基金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科技局负责围绕省直投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凡申请直投基金项目的企业需填写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其它相关附件材料。

(三)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企业项目初审,经考察、评估等环节,确认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形成推荐意见,以文件形式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负责牵头汇总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推荐项目,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

(五)市科技局组织省级专家对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绩效、申报企业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包括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专家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专家组组长根据各位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最终综合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形成推荐意见。

(六)按照省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公司,按照市科技局的推荐意见,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调研,从融资条件、财务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明确投资支持意见,报市科技局。

(七)市科技局将申报过程全部材料上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政府。

(八)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向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主要领导签字的《XX县(区)政府关于按期偿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承诺函》。

(九)按照省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引导基金直接投资股权转让协议》,企业与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签订《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合同》。

(十)市政府出具《抚顺市政府关于推荐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的函》、《抚顺市关于按期偿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承诺函》和投资担保要件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待省科技厅下发《关于下达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后,获批立项的企业应按照协议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履行回购程序。

第七条  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应配合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市科技局、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同时市科技局、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企业需要报送:

(一)项目执行及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企业财务报表。

第八条  项目直投基金到期后如不能按期退出,相关县(区)政府、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应配合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推荐申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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