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16〕1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以下简称直投基金)作用,吸引和调动社会资源支持辽宁装备制造、冶金、石化、建材、纺织、轻工、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结合《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投基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是指利用直投基金,通过省政府授权出资人代表以直接或委托直接投资方式,围绕我省重点产业组织实施的科技攻关、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直投基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且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骨干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 (三)主导产品或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四)拥有自主研发团队或产学研合作团队; (五)资产和股权结构清晰,具备研发投入保障和债务偿还能力; (六)具备实施项目管理的制度及能力。 第四条 直投基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应属我省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技术创新,结合《辽宁省“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和《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确定的产业创新链条,组织实施的科技攻关、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直投基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投资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投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0—2000万元之间,投资期限为2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直投基金退出时间短的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暂不支持获得过各类科技资金支持的同一创新项目。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创新需求,研究制定直投基金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年度计划指南,并向全社会发布。 第七条 直投基金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须按相应程序进行申请和审定。 (一)各市政府可指定科技主管部门,围绕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凡申请直投基金项目的企业需填写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其它相关附件材料。 (二)各市须组织专家对本地区科技创新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绩效、研发投入预算、申报企业的创新能力、融资条件、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三)各市政府应结合专家评价意见和实际情况,确定本市推荐项目,形成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排序汇总表、项目申报书、投资担保要件等上报省科技厅,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分别从技术创新、产业政策、投资内容等方面进行复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 第九条 省政府审定后,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履行股权投资的法律程序。 第十条 获批立项的企业应按照协议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履行回购程序。  第十一条 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监督。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直投基金到期后如不能按期退出,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确因不可抗力,或因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突破性创新的探索失败,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减免或降低回购额度、缩减入股比例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暂不适用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